以案说法||小区住房变成通信机房,是否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22-05-22 阅读:1986
某通讯分公司将购买的某小区一楼住宅作为通信机房,因通信设备长期运行散发的热量导致二楼业主室内温度偏高,且机器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也长期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一楼机房作为片区公益事业,二楼业又将如何维权,已成为关注的焦点。经四川盛豪(绵阳)律师事务所物业团队研究、讨论,一致认为:
一、将住房变为通信机房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别墅、高层、多层、低层、公寓等多类型的建筑。经营性房屋是指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活动的房屋,二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主要是经营性活动。虽然通讯公司将住房改造成通信机房是为解决城市通讯业务的汇聚交换,属于公益事业,但该房屋的性质仍属住宅,通讯公司不是将此房用于生活,而是为了获取利益从事经营性活动,已改变了该房屋的用途,应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将住宅变为通信机房应征得二楼业主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等规定,通讯公司应当征得二楼业主的同意。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未经二楼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二楼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通讯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