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及收益应归谁?
2022-06-01 阅读:1363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一,本案讼争的200个车库车位收益1968918.1元的性质为人防车位收益。本案争议二,本案200个人防车位收益1968918.1元归谁所有。.....如果益多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属于金马国际花园小区人防车库投资兴建者且没有将建设成本分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此外另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费用,则享有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收益权,即有权享有物业公司收取的本案200个人防车位收益1968918.1元。本案中,......益多公司并无证据进一步证明人防车库建设成本由其承担。相反,却有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核算在商品房开发成本之内,......因此,益多公司主张其系无锡市金马国际花园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据不足,其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益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20元,由益多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2052号】)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案中,金马国际花园人防工程是益多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加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又约定,人防工事停车位租赁费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因此,益多公司对有没有将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分摊到金马国际花园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之中,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益多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将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分摊到金马国际花园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之中,故益多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返还人防车位收益1968918.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盛豪(绵阳)律师事务物业团队分析:
第一、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车位)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归国家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投资者仅享有使用、管理、获取收益的权利。
2. 归开发商所有
目前重庆、广州、上海的人防车位是可以出售的,即可以办理产权证书。
第三、人防车位的收益归属
1.归全体业主:但须符合,人防车位的建筑面积被计入公摊面积并分摊建设成本之中。
2.归开发商,但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开发商出资修建;(2)未将建筑面积计入公摊面积并分摊建设成本之中;(3)承担了人防车位的维护保养费用。
3.归有产权的业主个人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 》
第四十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4.《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所有权)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5.《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验收文件及其附图,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权利人对人民防空工程行使权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坏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妨碍平战转换。
6.《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三、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文)的规定执行。”